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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41.第六案——法官(1/2)

上杉信虽然有了大概的思路,但要想具体的实施调查,却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。

上杉信所言有权限调取资料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,整个东京都内恐怕也有近十万人,并且这些人的安全等级都很高,要是擅自调查他们,恐怕案子还没破,自己就先引火烧身了。

所以,还得更进一步的缩小调查范围才行。

而这,需要更多的线索依据。

...

...

这时,梁田清之又给上杉信拿过来一份卷宗:“上杉警部,这是暗黑执法者第六案的卷宗。”

上杉信问道:“梁田警部,不是说好案情共享,毫无保留吗?这个卷宗刚才怎么没拿过来。”

卷宗虽然只晚拿来了两个小时,但其中隐藏的问题却并不小。

现在特支系既然选择协助3系办案,那他们就是绑在一起了,如果破案不力,特支系也会跟着受到追责。

所以在文件正式签署之前,上杉信就和梁田清之说的明明白白,特支系接受案件的前提是:3系必须对案件所有的情况和盘托出,不能有任何的保留。

上杉信提出这一条,是防止3系为了在破案中占据主导,故意对特支系隐瞒一些线索情报,从而导致了破案不利。

倒不是说上杉信真的认为3系会这么做,只是做事还是谨慎点好。

正所谓亲兄弟还明算账呢。

有些事提前说明白了,事后出事追责,大家也好有个明确的责任划分。

否则倒是相互推诿责任,大家闹得不愉快,好事变成坏事。

而上杉信提出的这点要求,梁田清之也答应了。

但是刚才,梁田清之却只给了上杉信暗黑执法者五件案件的卷宗,并且根本没有提到还有第六案。

如果他不拿出第六案卷宗,上杉信还不知道有第六案呢。

这就难免有些故意隐瞒的嫌疑了。

所以上杉信要问清楚,这第六案的卷宗为什么不一起拿出来?到底是因为一时疏忽呢?还是因为刚才有某些原因,所以才没拿出来。

...

面对上杉信的质问,梁田清之略带歉意说道:“上杉警部,非常抱歉,刚才有一些问题没有第一时间拿出来。”

“梁田警部,为了你我之间的精诚合作,还请你说明理由,我不希望有什么别的原因影响了破案。”

梁田清之用手指点点这第六案的卷宗:“上杉警部,是这样的,这第6案,多少有些特殊,上面有严格规定:这第六案的卷宗事涉机密,不能随意透露。

刚才我是和上面申请了好一会儿,上面才同意将这份卷宗给特支系审阅权。

这是我考虑不周,没有提前想到第六案的事,是我疏忽了,我在这里向你道歉。”

说着,梁田清之竟然还主动向上杉信鞠了一躬。

上杉信赶忙扶起他,并且回了一个鞠躬:“梁田警部,你言重了,是上面的规定与你无关,也只是按照规定走,再说,你不是已经把卷宗申请过来了嘛。”

“说到底还是我考虑不周啊,没有事先将这件事情给处理好。”

“没事,没事。您现在将它送过来,完全没有任何的不良影响,您千万不要因此自责。”

二人又相互客套了几句,饭是将这个误会给澄清了。

...

...

接着,上杉信打开了这份在封面上盖有“机密”字样的卷宗。

这第六案的卷宗与前五案在形式上并没什么不同。

只是其中的受害人,让上杉信明白了,这份卷宗被标记为“机密”的原因。

这第六案的受害人名叫堂本海斗,是一名退休法官。

日本的法官一项权力很大。

这点对此神州的法官就可以看出。

神州所采用的判例法(举例:抢劫致人轻伤,法律条文上明确规定就是7年以上,十五年以下),所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相对就比较小。

而日本的法官,在判案时一般采用的案例法,主观性比较大,自由裁量权也比较大,这让其有了相对大的权力。

而这份权力在上个世纪时,更大。

日本在上个世纪时,还没有引入陪审员制度(陪审团决定被告是否有罪,法律量刑则由法官负责)。

法官一人身兼裁决犯人是否有罪和量刑多少的权力。

这导致如果法官本身出现的问题,就很容易出现司法不公正。

...

而堂本海斗就是法官司法不公正的一个代表。

堂本海斗从上世纪六十年代起,担任了三十多年的法官,处理过众多的案件。

上世纪后段,正是日本黑社会猖獗的年代,也是警察扫黑除恶的高峰。

那时有大量的黑帮份子被警方逮捕,投入法庭进行审判。

堂本海斗一个人,就参与审理了数百起涉黑案件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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